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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外籍雇员发表种族歧视言论 是可忍孰不可忍

更新于 2019-11-13   | 浏览次数 713

近日,一位中国科学院的外籍雇员由于在社交平台上的种族歧视言论而成为全社会口诛笔伐的对象。据报载,“讨厌肮脏的黄种人”、“中国男人像病毒和厕纸”、“倘若没有我们的帮助,中国人还在戴着斗笠种田”等言论充满了种族鄙视和侮辱,令人无法容忍,直接引发中国网民的愤慨和抗议。中国科学院已经与其解除工作合同,北京市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其居留许可,并责令限期离境。(《中国青年报》11月8日)

在气愤之余,我们也不禁追问应当如何从制度上制约这种跋扈而过激的网络言论。在法律上,这类言论被称为仇恨性言论,是以侮辱或者威胁的方式明目张胆地侵犯特定群体。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这种言论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给群体带来社会地位的削弱,甚至导致一部分社会公众对该群体的敌意,排斥或者歧视。因此,世界各国均对仇恨性言论加强管理和规范。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一旦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应以法律禁止之”。这种“外国友人”看不得中国日益强大的事实,故意在网络上通过秀优越感和辱华言论来掩饰内心的失衡心态,对于这种贬损民族尊严和社会利益的言论和做法,每一个中国人都断然不能接受。

也许有人不以为然,认为发表什么网络言论,表达什么意思,不就是一种个人自由么?值得小题大做么?搞得这么严,公民的言论自由、社会的宽容到哪里去了云云。这种看法看似合理,其实却十分荒谬。言论显然并非百分百积极正面,一方面固然要容忍人们的负面言论和保障自由表达,另一方面也要坚守人格尊严与社会利益的法律底线,综合考虑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来划定限制仇恨性言论的程度。这位“外国友人”的言论涉及到对中国种族与文化传统的公然贬损,并且在网络公共空间制造出影响较大的不和谐氛围,只有让其承担应有的惩罚,让当事人为错误言论感到羞耻和痛楚,才会避免更多类似事件的发生。

为了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的感受,我们期待政府进一步强化对仇恨性言论的管理,为人们的网络发言确立必要的礼仪规范。(作者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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